威派格: 威派格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956 证券简称:威派格 公告编号:2023-044
债券代码:113608 债券简称:威派转债
(资料图片)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6 - 2023/6/7 2023/6/7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
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
的《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
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分配利润,具体方案为公司
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截至 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
总股本为 508,435,363 股,公司回购专户股份为 5,154,206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
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50,328,115.7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
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公
司 2022 年度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申请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额×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无送转股和转增分配,因此送转比例为 0,流通股股份变动
比例为 0。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
股份数 503,281,157 股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由于本次现金分红为差异化分红,
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为根据公司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
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503,281,157×0.1)÷508,435,363≈0.10 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 前收盘价格-0.10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6 - 2023/6/7 2023/6/7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公司股东李纪玺、孙海玲、李书坤、上海碧水云天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由
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
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即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即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9080885
电子邮箱:zqswb@shwpg.com
特此公告。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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